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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温苍商初字第1099号

裁判日期: 2013-07-11

公开日期: 2014-04-03

案件名称

陈星万与缪克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星万,缪克张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苍商初字第1099号原告:陈星万。委托代理人:黄万钞。被告:缪克张。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星万与被告缪克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星万在规定的预交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并不符合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案件受理费的法定情形。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曾云县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一日书记员  林骄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