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温苍商初字第1099号
裁判日期: 2013-07-11
公开日期: 2014-04-03
案件名称
陈星万与缪克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星万,缪克张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苍商初字第1099号原告:陈星万。委托代理人:黄万钞。被告:缪克张。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星万与被告缪克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星万在规定的预交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并不符合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案件受理费的法定情形。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曾云县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一日书记员 林骄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