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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茅箭民保字第00058号

裁判日期: 2013-07-11

公开日期: 2014-03-18

案件名称

堰市茅箭区融利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前保全与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1)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十堰市茅箭区融利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罗建平,胡晓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茅箭民保字第00058号申请人十堰市茅箭区融利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艺,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罗建平,男,1963年10月23日出生。被申请人胡晓林,女,1964年11月22日出生,系罗建平之妻。申请人十堰市茅箭区融利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于2013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称2012年5月8日与被申请人罗建平签订了一份担保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50万元。借款期限自2012年5月8日起至2013年5月7日止。该借款到期后,经申请人多次催讨,被申请人拒不履行还款义务。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保证和实现申请人的合法债权,特申请对被申请人罗建平、胡晓林所有的价值60万元的财产进行诉前保全。担保人祝河江自愿以其所有的位于XX房产一套(房产证号:**号)提供担保。担保人杨兰芳自愿以其所有的XX号XX小型越野客车一辆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十堰市茅箭区融利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提出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罗建平、胡晓林所有的价值60万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二、对担保人祝河江所有的位于XX房产一套(房产证号:**号)予以查封。三、对担保人杨兰芳所有的XX号XX小型越野客车一辆予以查封。申请人应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申请延长期限的,应在保全到期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否则视为放弃延长保全期限。审判员  陈双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