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深中法立民终字第1434号
裁判日期: 2013-07-11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深圳市车帮手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陈忠民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深圳市车帮手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陈忠民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中法立民终字第143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车帮手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永乐,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忠民。上诉人深圳市车帮手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陈忠民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2)深宝法民二初字第33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上诉过程中,上诉人未在法定期间交纳上诉费,应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深圳市车帮手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昝龙应审 判 员 叶克潜代理审判员 夏 静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陈 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