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锦江民初字第1469号
裁判日期: 2013-07-11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黄建军与四川省杰宇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吴亚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建军,四川省杰宇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吴亚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锦江民初字第1469号原告黄建军。被告四川省杰宇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被告吴亚林。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建军与被告四川省杰宇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吴亚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建军于2013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建军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建军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560元,决定收取2000元,由原告黄建军负担。审 判 长 徐国书人民陪审员 王学彬人民陪审员 徐尹潮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高 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