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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成民终字第2923号

裁判日期: 2013-07-11

公开日期: 2014-01-26

案件名称

成都市华人清洗服务有限公司与陈某某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成都市华人清洗服务有限公司,陈盛亮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成民终字第292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成都市华人清洗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磨底河沿街***号*幢*层附**号。法定代表人唐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曾锟,四川华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曾庆和。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盛亮。委托代理人刘杰,四川谦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成都市华人清洗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人清洗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陈盛亮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11)青羊民初字第25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查明,华人清洗公司成立于1995年10月19日,法定代表人是唐奇,住址位于成都市青羊区磨底河沿街101号1幢1层附16号,其经营范围是“机械设备专业清洗”。成都市青羊区新华人清洗设备经营部成立于2006年11月22日,经营者是唐奇,住址位于成都市青羊区磨底河沿街101号1幢1层附16号,其经营范围是“零售;清洗设备及材料;其他清洁服务”。2010年9月6日,唐奇向税务部门申请注销该经营部的税务登记;2010年10月18日,工商部门审查了唐奇提交的注销登记申请后,决定准予该经营部注销登记。2009年4月起,陈盛亮在华人清洗公司处从事工业清洗的工作,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09年11月,华人清洗公司在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为陈盛亮购买了国寿综合意外伤害保险、国寿通泰交通意外伤害保险(A款)和附加绿舟意外住院定额给付医疗保险。2010年9月1日,陈盛亮在内蒙古巴彦淖尔经济开发区联邦制药(内蒙古)有限公司制药厂内二期工地清洗发酵罐时受伤,华人清洗公司将陈盛亮送至医院医治。2010年11月22日,华人清洗公司向华西法医学鉴定中心出具《委托书》,载明:“兹有我公司在内蒙古工地聘请临时工陈盛亮(513433*********115),做高压水射流工作,因工受伤,经医治后,医生诊断无法再医,面瘫张口受限,右眼不能因团合,皮肤受伤面积大,不能修护,委托贵院为他进行工伤伤残鉴定。特此委托委托单位:成都市华人清洗服务有限公司”。《委托书》上盖有华人清洗公司公章。同年12月9日,华西法医学鉴定中心出具法临:2010-5341号《法医学鉴定书》,认定:陈盛亮右侧耳前外伤遗留手术瘢痕及面瘫属八级伤残。2011年1月4日,陈盛亮向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同年1月11日,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向华人清洗公司送达《工伤认定申请受理通知书》,廖清(唐奇之妻)代表华人清洗公司在“受送达人签名”处签名;同年2月21日,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出具(2011)02-13号《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陈盛亮2010年9月1日所受伤害性质为工伤;同年3月17日,成都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成劳鉴字(2011)0856号《成都市劳动能力鉴定(确认)结论书》,确认:陈盛亮伤情评定为伤残捌级。2011年4月11日,陈盛亮向成都市青羊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后因成都市青羊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超过5日未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决定,同年5月陈盛亮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华人清洗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本院受理该案,案号为(2011)青羊民初字第1432号,并向华人清洗公司送达了该案的起诉状副本;2011年5月27日华人清洗公司针对该案提交的书面《民事答辩状》称,陈盛亮与华人清洗公司之间是一般劳务雇佣关系、陈盛亮受伤应按一般人身损害案件处理、2010年9月1日至9月7日是华人清洗公司请的人护理陈盛亮等。此后,华人清洗公司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原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撤销(2011)02-13号《工伤认定决定书》,其理由为华人清洗公司与陈盛亮之间仅存在零星的一般劳务关系、且陈盛亮2010年9月1日在从事劳务时是因其自身主观原因导致受伤[见(2011)青羊行初字第28号华人清洗公司诉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第三人陈盛亮劳动和社会保障一案的行政起诉状]。2011年7月11日,华人清洗公司向成都市青羊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确认2010年2月后华人清洗公司与被告之间不存在任何形式的劳动关系;成都市青羊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成青劳仲委不字(2011)第318号不予受理通知书。华人清洗公司遂起诉来院。另查,2010年8月13日成都市青羊区新华人清洗设备经营部与联邦制药(内蒙古)有限公司签订《设备维护承揽合同书》,约定联邦制药(内蒙古)有限公司委托成都市青羊区新华人清洗设备经营部对位于内蒙古巴彦淖尔经济开发区联邦制药制药厂内的二期发酵罐和带放罐高压水射流及化学除垢清洗。原审法院作出上述事实认定采信了如下证据:营业执照、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信用信息查询、保险单、委托书、法医学鉴定书、工伤认定申请受理通知书、工伤认定决定书、成都市劳动能力鉴定(确认)结论书、收件回执、民事答辩状、行政起诉状、不予受理通知书、受理通知书、设备维护承揽合同书等证据。原审判决认为,华人清洗公司否认2010年2月以后与陈盛亮之间存在任何形式的劳动关系,但从2010年11月22日华人清洗公司向华西法医学鉴定中心出具的《委托书》中明确载明:“兹有我公司在内蒙古工地聘请临时工陈盛亮…为他进行工伤伤残鉴定。…”,华人清洗公司在(2011)青羊行初字第28号行政案件的行政起诉状中称被告是在华人清洗公司处从事劳务时因其自身主观原因受伤,以及华人清洗公司在(2011)青羊民初字第1432号民事案件的民事答辩状,可以认定,陈盛亮是受华人清洗公司的指派到内蒙古巴彦淖尔经济开发区联邦制药(内蒙古)有限公司制药厂内二期工地清洗发酵罐。因此,陈盛亮与华人清洗公司之间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至于成都市青羊区新华人清洗设备经营部与联邦制药(内蒙古)有限公司签订《设备维护承揽合同书》,与华人清洗公司指派被告去该工地工作,二者并不矛盾。华人清洗公司未提供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陈盛亮与成都市青羊区新华人清洗设备经营部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或陈盛亮是受成都市青羊区新华人清洗设备经营部的指派在内蒙古的工地工作。综上,华人清洗公司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确认成都市华人清洗服务有限公司与陈盛亮之间2010年2月以后存在劳动关系。宣判后,原审原告华人清洗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诉上诉。其上诉理由为,1、一审认定事实不清。一审中,华人清洗公司提交的联邦制药(成都)有限公司与成都市青羊区新华人清洗设备经营部签订的《合同书》、联邦制药(成都)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成都市青羊区新华人清洗设备经营部纳税证和税务发票,以及证人蒋申田出庭作证,均能证明陈盛亮与华人清洗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2、一审程序违法。一审法院毫无理由中止审理并转为普通程序审理,进入普通程序审理后又久拖不判。综上,请求二审撤销原判,予以改判。被上诉人陈盛亮二审答辩称,华人清洗公司为陈盛亮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事实清楚,一审判决正确,请求维持原判。本院对原审法院查明的基本事实和证据予以确认和采信。本院认为,2010年9月1日,陈盛亮在内蒙古巴彦淖尔经济开发区联邦制药(内蒙古)有限公司制药厂内二期工地清洗发酵罐时受伤的事实清楚。本案争议焦点是陈盛亮是否与华人清洗公司形成劳动关系,对此,本院评判如下:本案中,首先,陈盛亮于2009年4月起,在华人清洗公司从事机械设备清洗工作;其次,华人清洗公司在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为陈盛亮购买了国寿综合意外伤害保险、国寿通泰交通意外伤害保险和附加绿舟意外住院定额给付医疗保险,至2010年9月1日陈盛亮受伤时,陈盛亮均接受唐奇的安排;第三,从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登记看,唐奇既是华人清洗公司法定代表人又是个体工商户即成都市青羊区新华人清洗设备经营部业主,二者经营地址一致,且经营范围均为机械设备专业清洗,陈盛亮在清洗联邦制药(内蒙古)有限公司制药厂内二期工地发酵罐时受伤,其所从事的工作内容系清洗机械专业设备与营业执照登记经营范围一致;其四,华人清洗公司提出陈盛亮与成都市青羊区新华人清洗设备经营部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但其提交的成都市青羊区新华人清洗设备经营部与联邦制药(内蒙古)有限公司签订《设备维护承揽合同书》,仅能证明二者之间形成承揽关系,而不能证明陈盛亮与成都市青羊区新华人清洗设备经营部存在劳动关系;第五,本次事故发生后华人清洗公司在工伤认定过程中作为用人单位出具了相关手续,包括在工伤认定受理通知书上签字,并以华人清洗公司名义申请劳动能力鉴定,故华人清洗公司以自己的行为对劳动关系的自认。综上,基于前述事实认定,一审判决华人清洗公司与陈盛亮形成了劳动关系是正确的。华人清洗公司上诉主张陈盛亮与成都市青羊区新华人清洗设备经营部业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因缺乏证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成都市华人清洗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一审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诉讼费的负担方式按原审判决执行。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涂征审 判 员  王敏代理审判员  胡瑜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刘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