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江油民初字第3030号
裁判日期: 2013-07-11
公开日期: 2014-10-30
案件名称
沈丽娟与被告陈火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丽娟,陈火明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省江油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江油民初字第3030号原告:沈丽娟,女,生于1980年6月18日,汉族。被告:陈火明,男,生于1949年3月14日。原告沈丽娟与被告陈火明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0月10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沈丽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火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沈丽娟诉称:原、被告于2001年下半年经人介绍认识后恋爱,2002年8月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由于原、被告双方认识时间短,了解不够,加之年龄差距较大,导致婚后二人仅在2003年短短的生活了三个月便开始两地分居生活至今。二人分居生活长达十年之久,被告不与原告联系,现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请求判决原、被告离婚。被告陈火明缺席。未作书面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沈丽娟与被告陈火明于2001年下半年经人介绍认识后恋爱,2002年8月28日在四川省人民政府民政厅办理结婚登记,婚后未生育子女。从2003年起,原告沈丽娟回四川省江油市居住,与被告陈火明分居生活至今。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结婚证、结婚登记档案资料等证据在卷证实。本院认为:原告沈丽娟与被告陈火明因结婚前双方了解不够,婚后因年龄差距等原因导致夫妻关系不睦,自2003年起分居生活至今,双方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对原告沈丽娟要求与被告陈火明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审理中,被告陈火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准予原告沈丽娟与被告陈火明离婚。本案受理费260元,由原告沈丽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原告沈丽娟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陈火明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赵从亮审判员 任大军审判员 姚立东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一日书记员 曾怀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