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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温瑞民初字第1008号

裁判日期: 2013-07-11

公开日期: 2014-08-07

案件名称

项祖国与刘远洪、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惠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项祖国;刘远洪;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惠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瑞民初字第1008号原告:项祖国。被告:刘远洪。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惠州中心支公司。代表人:陈飞龙。本院在审理原告项祖国与被告刘远洪、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惠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项祖国于2013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项祖国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项祖国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国豪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金 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