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合刑执字第05235号
裁判日期: 2013-07-11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丁家有犯交通肇事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丁家有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合刑执字第05235号罪犯丁家有,男,1973年9月16日生,汉族,安徽省霍丘县人。现在安徽省白湖监狱服刑。安徽省霍丘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16日以(2011)霍刑初字第00187号刑事判决书,认定罪犯丁家有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安徽省白湖监狱于2013年6月18日提出假释意见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经阅卷,讯问罪犯丁家有,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白湖监狱以罪犯丁家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危险,建议对其予以假释。安徽省白湖人民检察院监督意见认为执行机关对罪犯丁家有提请假释建议符合法律规定。经审理查明,罪犯丁家有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完成生产任务。2012年6月至2013年4月获表扬一次、记功一次。现已实际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上述事实,有罪犯丁家有的讯问笔录及改造表现考核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安徽省霍邱县龙潭镇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了《社区影响评估意见书》认为其“家庭状况良好,有固定的住房,家庭生活和睦”。其亲属签订了假释保证书,愿意对其进行监管。所在社区愿意接收其作为社区矫正服刑人员在社区进行改造。安徽省霍邱县龙潭镇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通过龙潭司法所调查走访,认为其在犯罪前没有违法行为和不良记录,社会评价很好,符合社区矫正条件,龙潭司法所愿意接收丁家有为社区矫正对象。霍邱县司法局社区矫正管理股亦没有异议。本院认为,罪犯丁家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假释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丁家有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自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2013年7月11日起至2014年10月2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嘉志审判员 洪 琳审判员 杨以林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一日书记员 葛 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