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涧刑公初字第163号
裁判日期: 2013-07-11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徐学治、李广飞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学治,李广飞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涧刑公初字第163号公诉机关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学治,男。2005年9月14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缓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2006年9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撤销缓刑,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2012年3月28日因吸毒被治安拘留15日;2012年6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2013年2月9日因盗窃被行政拘留15日;同年2月22日因涉嫌盗窃犯罪被洛阳市公安局天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8日因涉嫌盗窃犯罪被洛阳市公安局天津分局逮捕。现羁押于洛阳市看守所。被告人李广飞,男。2001年12月17日因犯抢夺罪、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2011年4月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2013年3月20日因涉嫌盗窃犯罪被洛阳市公安局天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8日因涉嫌盗窃犯罪被洛阳市公安局天津分局逮捕。现羁押于洛阳市看守所。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以洛涧检刑诉(2013)1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学治、李广飞犯盗窃罪,于2013年6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蔡叶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学治、李广飞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月30日17时许,被告人徐学治伙同被告人李广飞在涧西区中侨绿城1号楼2单元门口,盗走一辆雅迪电动车。经鉴定,该车价值为1585元。2013年2月8日22时许,被告人徐学治在涧西区文化宫院内的自由曙光KTV门前,盗走一辆三枪电动车。经鉴定,该车价值为1481元。2013年3月20日12时许,被告人李广飞在涧西区联盟路二十三中大门口,盗走一辆森地电动车。经鉴定,该车价值为1618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徐学治、李广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处。被告人徐学治、李广飞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3年1月30日17时许,被告人徐学治伙同被告人李广飞在涧西区中侨绿城1号楼2单元门口,盗走一辆雅迪电动车。经鉴定,该车价值为1585元。2013年2月8日22时许,被告人徐学治在涧西区文化宫院内的自由曙光KTV门前,盗走一辆三枪电动车。经鉴定,该车价值为1481元。2013年3月20日12时许,被告人李广飞在涧西区联盟路二十三中大门口,盗走一辆森地电动车。经鉴定,该车价值为1618元。上述犯罪事实,有被告人徐学治、李广飞的供述,被害人李某、史某某、申某的报案材料及陈述,公安机关出具的扣押物品清单、收缴/追缴物品清单、扣押决定书及清单、发还清单、抓获经过、辨认笔录、指认作案现场和被盗赃物照片、作案工具物证照片、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价格评估鉴定结论书,二被告人的户籍证明等证据在卷资证。以上证据经当庭宣读、出示、质证,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证据来源合法,可以作为定案依据,应予以采信和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徐学治、李广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单独或结伙实施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2013年1月30日盗窃犯罪中,二被告人结伙作案,系共同犯罪;徐学治、李广飞认罪态度较好,均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事实、犯罪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徐学治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2月9日起至2013年10月8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被告人李广飞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3月20日起至2013年11月19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范映晖人民陪审员 闫万鑫人民陪审员 余凤群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袁 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