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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新密执字第639号

裁判日期: 2013-07-11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薛国明诉李新生、张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国明,李新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新密执字第639号申请执行人薛国明,男,汉族。被执行人李新生,男,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新密民一初字第1036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薛国明诉李新生、张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3年7月3日向被执行人李新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三日内履行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新生银行存款493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建军审判员  陈永霞审判员  秦晓东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圣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