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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宣区民初字第753号

裁判日期: 2013-07-11

公开日期: 2014-12-05

案件名称

赵小伟与赵志伟、陈洪波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赵小伟;赵志伟;陈洪波;张家口市宣化红波商贸中心;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宣区民初字第753号原告赵小伟。被告赵志伟,汽车驾驶员。被告陈洪波,无业。被告张家口市宣化红波商贸中心,住所地宣化区中山商贸中心院35号。负责人刘素珍,经理。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桥东区胜利南路乙39号。负责人杜然,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小伟诉被告赵志伟、被告陈洪波、被告张家口市宣化红波商贸中心、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小伟于2013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小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小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一日书记员  许永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