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北民初字第3241号
裁判日期: 2013-07-11
公开日期: 2014-10-29
案件名称
杨广兰与米盖尔(天津)制衣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广兰,米盖尔(天津)制衣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北民初字第3241号原告杨广兰,退休职工。被告米盖尔(天津)制衣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靖,厂长。委托代理人沈星雨。委托代理人王亮,天津允公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杨广兰与被告米盖尔(天津)制衣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原为被告处职工,2013年退休。2014年6月原告向天津市河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被告为其补发1997年至2013年的住房公积金,该仲裁委员会以津北劳人仲不字(2014)第62号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未予受理。原告遂向本院起诉,要求被告为其补发2004年至2013年10月的住房公积金。本院认为,因住房公积金的征缴系行政管理范畴,故原告主张的被告为其补发住房公积金的请求,不是民事诉讼的受理范围,双方可另行解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杨广兰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季虹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蔷附:本裁判文书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三)驳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