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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临民初字第2039-1号

裁判日期: 2013-07-11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梁伟伟与马振元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伟伟,马振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民初字第2039-1号原告梁伟伟,农民。被告马振元,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梁伟伟与被告马振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马振元的银行存款5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相应价值的财产作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马振元的银行存款5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王 泳审 判 员  徐 锋代理审判员  袁华新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