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临民初字第2039-1号
裁判日期: 2013-07-11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梁伟伟与马振元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伟伟,马振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民初字第2039-1号原告梁伟伟,农民。被告马振元,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梁伟伟与被告马振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马振元的银行存款5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相应价值的财产作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马振元的银行存款5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王 泳审 判 员 徐 锋代理审判员 袁华新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