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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北民初字第88号

裁判日期: 2013-07-11

公开日期: 2014-08-16

案件名称

吴斌与重庆顺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李福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川羌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斌,重庆顺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李福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北民初字第88号原告吴斌,男,汉族,住四川省安县。委托代理人程蟒,四川道融民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顺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重庆市九龙坡区陈家坪朝田村181号-10-4号。法定代表人吴文红,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学军,重庆万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谭红明,重庆万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福举,男,汉族,住四川省资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斌诉被告重庆顺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李福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斌于2013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斌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斌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5600元,减半收取7800元,由原告吴斌负担。审判员  何祥飞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一日书记员  富 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