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海执字第1335号

裁判日期: 2013-07-11

公开日期: 2015-01-12

案件名称

孙美翠与刘振波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冻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美翠于继红于毅,刘振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海执字第1335号申请执行人:孙美翠于继红于毅被执行人:刘振波本院在执行上列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因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业经本院(2012)海民初字第1191号判决书判决,现该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刘振波在银行(金融机构)的存款22314.28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天池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一日书记员 姜     玉     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