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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汉阳民三初字第00283号

裁判日期: 2013-07-11

公开日期: 2014-04-08

案件名称

侯德领与武汉武钢集团汉阳钢厂、武汉市佳诚人力资源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侯德领;武汉武钢集团汉阳钢厂;武汉市佳诚人力资源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汉阳民三初字第00283号原告:侯德领。被告:武汉武钢集团汉阳钢厂。法定代表人:符涓,系该厂厂长。被告:武汉市佳诚人力资源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马杰,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侯德领与被告武汉武钢集团汉阳钢厂、武汉市佳诚人力资源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因双方庭外和解,现原告侯德领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侯德领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德领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闻 娜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蔡珍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