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永冷民特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3-07-11
公开日期: 2014-05-13
案件名称
申请人唐六妹申请胡忠文失踪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唐六妹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永冷民特字第1号申请人唐六妹,女,1954年6月14日出生,汉族,永州市冷水滩区人。申请人唐六妹要求宣告胡忠文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诉称,申请人系胡忠文的母亲,2005年6月份,胡忠文因精神病离家出走,至今已满7年,未与家人联系。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宣告胡忠文失踪。经查,胡忠文出生于1985年6月24日,系申请人唐六妹之子,籍贯为永州市冷水滩区,住址为永州市冷水滩区岚角山镇蔡家埠村委会199号。2005年6月,胡忠文离家出走,多年来其家人多方寻找未果。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3年4月10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胡忠文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胡忠文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胡忠文于2005年6月离家出走,多年经家人多方寻找,至今下落不明的事实,申请人已提供胡忠文户籍所在地及原住所地村民委员会、胡忠文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胡忠文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共同予以证实。现胡忠文下落不明已满二年,符合宣告失踪的法定条件,对申请人的诉请,本院依法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胡忠文为失踪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员 王 枫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姜倩云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其失踪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书应当写明失踪的事实、时间和请求,并附有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关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第一百八十四条公民下落不明满四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二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其死亡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书应当写明下落不明的事实、时间和请求,并附有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关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第一百八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