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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未民宫初字第00500号

裁判日期: 2013-07-11

公开日期: 2014-10-14

案件名称

姚远与毛毅坤、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远,毛毅坤,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未民宫初字第00500号原告姚远。委托代理人胡国辉,女,系原告之母。被告毛毅坤。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姚远诉被告毛毅坤、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姚远于2013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其意思表达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9元,原告已预交。被告自愿承担,已支付给原告。审判员  叶军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一日书记员  肖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