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深龙法布民初字第880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4-04-10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龙园意境幼儿园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深圳市龙岗区布吉街道景芬路龙园意境幼儿园
案由
教育机构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深龙法布民初字第880号原告张某某。法定代理人张有文,系原告父亲。被告深圳市龙岗区布吉街道景芬路龙园意境幼儿园。法定代表人江运梅。委托代理人冯雪莲。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深圳市龙岗区布吉街道景芬路龙园意境幼儿园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的法定代理人张有文及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冯雪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于2012年8月27日入读被告小一班,原告父亲张有文发现被告老师将自己的孩子放在班级照看,便向被告负责人反映了一下,但随后,原告开始出现尿裤子的情况,2013年11月6日原告的母亲提前去接原告,发现原告裤子全湿,11月8日,原告备用裤子和身上穿的裤子都湿了,经询问,原告称老师不让他在幼儿园上厕所。第二天,原告父母即将原告转入其它幼儿园,并向当班老师了解情况,但老师说不知情。原告系三岁孩子,言语应是事实反映,被告工作人员上述行为不但没有依法依约履行保教责任,而且故意伤害原告。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登报向原告道歉;2、被告返还保教费4000元(币种:人民币,下同)、生活费550元、校讯通22元、园服200元、学习用品费280元,共计5052元;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原告所述与事实不符,被告不同意道歉,但可以按规定退还费用1822元。经审理查明,原告于2012年9月1日入读被告小一班,向被告缴纳以下费用:保教费4000元,伙食费1250元,学习用品280元,园服200元,校讯通50元,书包28元,凉席20元,共计5828元。原告的父亲称,2013年11月6日原告的母亲提前去接原告,发现原告裤子全湿,11月8日,原告备用裤子和身上穿的裤子都湿了,经询问,原告称老师不让他在幼儿园上厕所。2012年11月9日,原告的父母到被告处要求退学并返还费用。原告提交录音光盘,其中一段录音为原告与其母亲关于尿裤子的对话,原告称尿裤子是因为老师不让在幼儿园小便,另一段录音为原告母亲与被告处工作的老师对话,话题围绕2012年11月6日原告尿裤子未换进行,原告母亲称其11月8日接孩子时发现孩子裤子全湿,老师未确认存在裤子全湿的情况,同时指出,事发时原告母亲未找园方反映,并对可能存在的孩子裤子全湿的情况表示歉意,表示愿意改善工作态度、方法。原告以第一段录音证明系被告处工作的老师不让原告在幼儿园小便。被告认为原告的陈述是受家长引导下完成。被告提交家访表以证明原告所在班级老师毕丽影工作得到家长认可,同时被告提交原告父母在网络上发表言论的截图以证明其在未查清事实的情况下在网上发表诋毁被告的文字。被告提交深圳市龙岗区教育局《关于幼儿园收、退费工作的补充通知》,该通知规定了幼儿园收、退费标准:“每个学期按5个月计算。幼儿因请假、转学、退学、插班等原因学期内累计在园时间不满10天(含10天,以工作日计算,下同)的,幼儿园按保教费缴费额的80%退还;超过10天但未满30天的,按保教费缴费额的50%退还;超过30天但不满50天的,按保教费缴费额的30%退还,超过50天的,不退还所缴保教费”。原告称未见过该通知,不予认可。庭审中原告确认收到了园服和学习用品、凉席等物品。本院认为,原告在被告处缴费入读小一班,被告对原告在园期间有教育、管理义务,原告父母与被告的老师应本着一切为了孩子的态度互相尊重、互相体谅,以避免给孩子的成长造成不利的影响。原告称被告老师有禁止原告在幼儿园小便的言语给原告造成伤害,但其提交的证据仅有原告母亲与原告的谈话录音,且该谈话录音在原告母亲询问孩子“为什么老师不让你尿尿”时即停止,其缘由不明;而原告母亲与老师的对话录音均围绕未换尿湿的裤子,并未显示老师有上述不当言语,反而有老师表示歉意、愿意发改善作态度方法的内容,因此原告对其所称被告对孩子照顾不周的情况无法予以证实,其证据证明力不足,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对其要求被告道歉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原告所缴费用的退还,2012年9月至2013年1月,工作日共计103天,原告在被告处上学共计44天,所占比例为43%,被告虽提交深圳市龙岗区教育局《关于幼儿园收、退费工作的补充通知》,但其未提供证据证明已经在原告缴费时向原告告知,故本案中双方均不能证明对方存在过错的情况下,宜按原告的上学天数比例退还。原告要求退还的为保教费4000元、生活费550元、校讯通22元、园服200元、学习用品费280元,共计5052元,其中园服及学习用品原告已实际使用,该笔费用不应退回;原告要求被告退还校讯通22元(已缴50元)、生活费550元(已缴伙食费1250元)均未超出上学天数比例,本院予以支持,但其所缴保教费4000元,按上学天数比例计算,应退还的金额应为2280元。综上所述,被告应向原告退还费用共计2852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市龙岗区布吉街道景芬路龙园意境幼儿园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张某某退还费用2852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15元,由被告负担1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瑞瑾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徐震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