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深中法行非诉审字第38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与古锋其他行政非诉审查与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深中法行非诉审字第38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竹子林交通枢纽大厦。法定代表人黄敏,主任。委托代理人姚雅菊、赖金成,深圳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支队工作人员。被执行人古锋。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于2013年6月20日向本院提交强制执行申请书,申请强制执行深交罚决字第Z0010025号《深圳市交通运输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被执行人古锋予以处罚的人民币30000元罚款。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申请称:被执行人古锋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申请执行人对其作出的深交罚决字第Z0010025号《深圳市交通运输行政处罚决定书》已于2013年1月11日送达。由于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该行政处罚决定,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5月2日向其送达了深交催告第Z0000369《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催告书》,但是古锋在催告书送达10日后仍未履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向本院提交了行政执法人员证件、被执行人身份证明、执法现场录像资料、录像证据登记表、乘客询问笔录、司机询问笔录、车辆行驶证、延长扣押期限告知书、行政强制措施处理决定书、行政处罚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催告书、催告书邮寄送达材料等证据。本院经审查确认以下事实:2012年11月12日申请执行人的执法人员在罗湖区公园路进行运政执法,检查到被执行人古锋驾驶车牌号为粤BXXX**的小汽车收费搭载2名乘客。被执行人古锋、乘客王X在执法询问笔录中对双方议定车费的事实均已承认属实。2012年11月12日申请执行人以古锋涉嫌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20000元的)为由,对粤BXXX**的小汽车采取扣押措施,并经批准延长扣押期限至2013年1月10日,至2013年1月10日申请执行人作出深交强处第Z0001989号《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行政强制措施处理决定书》,决定解除扣押。2012年11月12日申请执行人向古锋送达了深交罚通字第Z0013558号《深圳市交通运输行政处罚通知书》,书面告知了古锋的违法行为内容、违反的法律规定、处罚条款和陈述申辩意见的权利。2012年12月20日,申请执行人作出深交罚决字第Z0010025号《深圳市交通运输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古锋于2012年11月12日17时45分在罗湖区公园路具有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20000元的)的违法行为,其行为违反《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十二条,依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处以30000元的罚款处罚。处罚决定书告知了履行处罚决定的期限、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和期限。2013年1月11日,申请执行人向古锋送达了该处罚决定书。古锋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也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2013年5月2日,申请执行人向古锋邮寄送达了深交催告第Z0000369号《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催告书》,催告古锋自收到之日起10日内履行行政处罚罚款30000元。古锋仍未履行该行政处罚决定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查明被执行人古锋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法律规定,该处罚决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古锋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经申请执行人催告仍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申请执行人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和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应准予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执行深交罚决字第Z0010025号《深圳市交通运输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被执行人古锋执行罚款人民币30000元。被执行人古锋须于本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履行。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邓晓琴审 判 员 陈 亮代理审判员 王强力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刘晓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