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广民四初字第265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原告董某某与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某,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广民四初字第265号原告董某某。被告徐某。本院受理了原告董某某诉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后,被告徐某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户籍所在地及经常居住地均为青州市高柳镇北朱良村,本案广饶县人民法院无管辖权,故申请将案件移送青州市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被告徐某提交的青州市高柳镇北朱良村村民委员会的证明,能够认定被告徐某的户籍地及经常居住地均为青州市高柳镇北朱良村。根据法律规定,本案应由青州市人民法院管辖,被告徐某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被告徐某所提管辖权异议成立,本案移送青州市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学海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马翠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