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临民初字第00733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谢永华诉宋智锋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民初字第00733号原告谢某某,女,1983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宋某某,男,1979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址、职业同原告。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某某诉被告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谢某某于2013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谢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亦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谢某某负担。审 判 长 马 煜代理审判员 王孟娜人民陪审员 马清杰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刘东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