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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临民初字第00733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谢永华诉宋智锋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民初字第00733号原告谢某某,女,1983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宋某某,男,1979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址、职业同原告。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某某诉被告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谢某某于2013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谢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亦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谢某某负担。审 判 长  马 煜代理审判员  王孟娜人民陪审员  马清杰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刘东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