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遵民初字第1718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李崇友与延万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崇友,延万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遵民初字第1718号原告李崇友,农民。被告延万国,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崇友与被告延万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崇友于2013年7月10日以被告延万国下落不明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崇友在本院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崇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元,减半收取90元,由原告李崇友负担。审判员 解胜涛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张宏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