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武行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4-05-19

案件名称

殷海雷与武邑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行政处罚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武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邑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殷海雷,武邑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武行初字第1号原告殷海雷,男,1984年3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邯郸县。委托代理人尤维涛,男1986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武安市。被告武邑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法定代表人宋金和,职务大队长。原告殷海雷不服被告武邑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行政处罚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被告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殷海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担负。审 判 长 ��延华审 判 员 张 金 磊人民陪审员 刘 同 香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颉 成 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