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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黄民一初字第00481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杨觉民与王小苟物权确认纠纷、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觉民,王小苟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条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黄民一初字第00481号原告:杨觉民,男,1961年9月30日出生,汉族,现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委托代理人:项小林。被告:王小苟,男,1946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现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本院于2013年2月28日受理了原告杨觉民诉被告王小苟物权确认、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王铁梅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本院认为本案案情较为复杂,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王铁梅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房丹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