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黄民一初字第00481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杨觉民与王小苟物权确认纠纷、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觉民,王小苟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条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黄民一初字第00481号原告:杨觉民,男,1961年9月30日出生,汉族,现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委托代理人:项小林。被告:王小苟,男,1946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现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本院于2013年2月28日受理了原告杨觉民诉被告王小苟物权确认、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王铁梅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本院认为本案案情较为复杂,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王铁梅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房丹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