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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凤翔执字第00109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4-11-28

案件名称

凤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雷勇、王虎元、侯申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凤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雷勇,王虎元,侯申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凤翔执字第00109号申请执行人凤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杨玉明,任该社主任。委托代理人何志军,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雷勇。被执行人王虎元。被执行人侯申元。凤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雷勇、王虎元、侯申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0月22日做出了(2012)凤翔民二初字第10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凤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3年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雷勇、王虎元、侯申元归还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4300元,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雷勇、张玲玲位于金台区新福路轩苑新城11号院12号楼2单元611室的房产进行查封。现本院依法对该房产委托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评估拍卖,评估拍卖正在进行之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凤翔民二初字第10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宇审判员 侯永利审判员 汶金让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师海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