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胶商初字第537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张应支行与崔炳林、颜淑珍、王乐全、颜子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张应支行,崔炳林,颜淑珍,王乐全,颜子程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胶商初字第537号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张应支行,住所地胶州市。负责人李博文,行长。被告崔炳林,男,汉族,住胶州市。被告颜淑珍,女,汉族,住胶州市。被告王乐全,男,汉族,住胶州市。被告颜子程,男,汉族,住胶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张应支行与被告崔炳林、颜淑珍、王乐全、颜子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张应支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张应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撤诉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刘亚欣审判员 赵 燕审判员 王宏伟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赵康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