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渝一中法民管异终字第00374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重庆国顺铝业有限公司与重庆天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重庆天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国顺铝业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渝一中法民管异终字第0037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天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天星桥2号。法定代表人:傅小平,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国顺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陶家镇友爱村5、6社。法定代表人:张国胜,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牟瑞勋,重庆道吉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重庆天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因承揽合同纠纷管辖权一案,不服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2013)沙法民管异初字第0009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认为,本案应当由合同履行地的九龙坡区人民法院管辖,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未进行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承揽合同纠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原、被告双方在《铝单板加工承揽合同》中第十三条约定合同争议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当事人同意可向需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进行起诉。”该约定条款合法有效。合同的需方即被告重庆天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其住所地在重庆市沙坪坝区天星桥2号,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故一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劲松审 判 员 杨超凡代理审判员 刘 虹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潘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