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淳执字第00084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4-10-08
案件名称
郭某甲与郭某乙、郭某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淳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某甲,郭某乙,郭某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淳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淳执字第00084号申请人郭某甲,男,生于1970年12月2日,汉族,农民。被执行人郭某乙,男,生于1944年5月1日,汉族,农民。被执行人郭某丙,男,生于1967年7月,汉族,农民,系郭某乙之子。本院在执行(2013)淳执字第00084号郭某甲与郭某乙、郭某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郭某乙、郭某丙应履行的执行标的为2500元及执行费50元。现双方当事人在本院主持下达成执行和解,由被执行人郭某乙、郭某丙给付申请人郭某甲2500元,本案执行费50元由申请人郭某甲承担,且已实际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淳化县人民法院(2013)淳民初字第00047号民事调解书中2013年6月30日前应履行部分内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姚新兵审判员 王整风审判员 张艳艳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王海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