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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芙恢执字第117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黄某某和张某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某某,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芙恢执字第117号申请执行人黄某某。被执行人张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芙民初字第1765号民事判决��,于2013年7月2日向被执行人张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某在收到通知之即日内履行前列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提取被执行人张某的存款、收入1550702.27元;或者查封、扣押、冻结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志山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蒋 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