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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广水民初字第01779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李某与杨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广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杨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广水民初字第01779号原告李某,个体工商户。被告杨某,务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杨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3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李某负担。审判员  余登明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彭世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