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温龙民初字第213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4-04-15
案件名称
温州恒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叶克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温州恒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叶克龙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龙民初字第213号原告:温州恒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章瑞国。委托代理人:黄孟苏。被告:叶克龙。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州恒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叶克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温州恒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3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州恒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8元,由原告温州恒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李以后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代书记员 张 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