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杭西民初字第1300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4-06-27

案件名称

施亮与孙银、孙林芳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亮,孙银,孙林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杭西民初字第1300号原告:施亮。被告:孙银。被告:孙林芳。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代表人:徐斌。委托代理人:颜小平。原告施亮诉被告孙银、孙林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杭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被告孙银、孙林芳赔偿原告车辆修理费8680元;2、由被告人保杭州市分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上述费用;3、由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于2013年6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代理审判员张杨清独任审判,于2013年7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施亮、被告人保杭州市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颜小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孙银、孙林芳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查明,2013年6月1日,被告孙银驾驶属被告孙林芳所有的浙A×××××号车辆至杭州市西湖区天目山路时,与原告驾驶属其本人所有的浙A×××××号车辆发生碰撞,造成车辆损坏。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孙银负事故全部责任。浙A×××××号车辆在被告人保杭州市分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事故发生时值保险期限内。原告车辆经定损后维修花费维修费868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赔偿施亮车辆修理费8680元,该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付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孙银负担,该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付本院。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张杨清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费帅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