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淇滨民初字第1379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宋某与任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任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淇滨民初字第1379号原告宋某,女,1982年2月2日出生。被告任某,男,1982年5月17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任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3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温 丽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王秀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