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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淇滨民初字第1379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宋某与任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任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淇滨民初字第1379号原告宋某,女,1982年2月2日出生。被告任某,男,1982年5月17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任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3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温 丽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王秀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