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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中法行非诉审字第35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与杨再祥其他行政非诉审查与执行执行裁定书35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深中法行非诉审字第35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竹子林交通枢纽大厦。法定代表人黄敏,主任。委托代理人姚雅菊、赖金成,深圳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支队工作人员。被执行人杨再祥。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作出的深交罚决字第Z0009737号《深圳市交通运输行政处罚决定书》,请求准予执行被执行人杨再祥罚款人民币3万元。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查期间,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以被执行人杨再祥已履行该行政处罚为由,向本院请求撤销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撤销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之规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邓晓琴审 判 员  陈 亮代理审判员  王强力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刘晓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