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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深宝法刑初字第1921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罗某敲诈勒索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

案由

敲诈勒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深宝法刑初字第1921号公诉机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罗某。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被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1年刑满释放。因涉嫌敲诈勒索于2013年5月15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羁押,同年5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30日被逮捕。现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深宝检公二刑诉(2013)15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某犯敲诈勒索罪,于2013年6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代理检察员谭力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罗某因没有经济来源,就想通过偷墓地的骨灰盒来勒索墓地主人一万元人民币。2013年5月10日,罗某去东莞购买了5张电话SIM卡,准备用来实施敲诈。5月11日下午15时许,被告人罗某打车来到福永凤凰村的墓园踩点。5月12日,罗某购买了小铁铲并带着纸笔,于次日凌晨三点,从凤凰山半山腰墓园的铁丝网的洞进入墓园。后其发现有一块墓地的骨灰盒裸露在外,就用纸笔写了一张纸条放在旁边用石头压着(字条上写了“150××××2019,14号,下午5点准时打。披警,后果自负”)。随后,罗某将骨灰盒盗走并埋在凤凰山路边一个坑里,用黑色塑料袋做了记号。回住处的中途,罗某扔掉了作案用的铁铲、纸和笔。2013年5月14日上午,墓园管理人员发现墓地骨灰盒被盗,遂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经过侦查,于5月15日下午在岭下花园301房将被告人罗某抓获归案。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时亦无异议,且有经当庭质证之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罗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是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罗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故意犯罪,是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自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罗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5月15日起至2014年2月14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陈 加 云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曾勇(兼)书记员 彭   琰声明:本网站公布的裁判文书仅供阅读参考,正式文本以生效裁判文书正本为准,其他网站不得转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