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安民初字第151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5-01-13

案件名称

安营与被申请人张志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迁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营,张志杰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安民初字第151号申请人安营。被申请人张志杰。申请人安营与被申请人张志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3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申请人张志杰所有的冀BXXX**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查封被申请人张志杰所有的冀BXXX**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任丽伟代理审判员  宁玉友代理审判员  王淑君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蔡丽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