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安民初字第151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5-01-13
案件名称
安营与被申请人张志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迁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营,张志杰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安民初字第151号申请人安营。被申请人张志杰。申请人安营与被申请人张志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3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申请人张志杰所有的冀BXXX**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查封被申请人张志杰所有的冀BXXX**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任丽伟代理审判员 宁玉友代理审判员 王淑君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蔡丽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