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浦江民初字第627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4-06-19

案件名称

江苏镇江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与南京松朗饮料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2013)浦江民初字第627号原告江苏镇江某公司诉被告南京某包装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判决)原告江苏镇江某公司。被告南京某包装公司。原告江苏镇江某公司诉被告南京某包装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滕清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江苏镇江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南京某包装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江苏镇江某公司诉称,2011年3月,原告为被告施工,被告尚欠13000元质保金。2012年2月,原告又为被告施工,被告仅支付部分工程款,尚欠工程款81912元,被告合计共欠原告94912元。现要求被告支付。被告南京某包装公司在答辩期限内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0年11月25日,原告江苏镇江某公司与被告南京某包装公司订立施工合同,约定,原告江苏镇江某公司为被告南京某包装公司安装管道水箱注塑平台,合同总价为260000元,合同注明,验收合格后,留5%质保金,一年后付清。2011年3月15日,经验收合格,但一年后被告南京某包装公司未返还5%质保金,即合同总价260000元的5%即13000元。2012年2月2日,原告江苏镇江某公司与被告南京某包装公司又订立施工合同,约定由原告为被告安装管道设备、压力容器报检,总价款163825元。合同订立后,被告支付总价款50%即81913元,余款81913元未付。上述事实,有原告庭审陈述及施工合同二份、压力管道安装质量证明书、对帐清单等证据,在卷予以证实。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原告江苏镇江某公司及被告南京某包装公司双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双方均应依法合同履行义务。现原告江苏镇江某公司已履行合同义务,被告南京某包装公司应按合约定支付工程价款。被告南京某包装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及返还保证金,应承担全部的民事责任。另,被告南京某包装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承担不能举证、质证的可能产生的不利法律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南京某包装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苏镇江某公司94912元。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86元,由被告南京某包装公司承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有关规定,并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鼓楼分理处。账号:033401059040001276。审判员  滕清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傅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