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婺白商初字第210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4-01-20
案件名称
倪晓春与徐增建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晓春,徐增建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婺白商初字第210号原告倪晓春。被告徐增建。本院在审理原告倪晓春与被告徐增建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倪晓春于2013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倪晓春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倪晓春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倪晓春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徐 敏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盛云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