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馆刑初字第72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武某午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馆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馆陶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某午
案由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馆陶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馆刑初字第72号公诉机关馆陶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武某午,农民。因涉嫌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12年5月5日被馆陶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馆陶县看守所。辩护人么某甲,河北神威律师事务所律师。馆陶县人民检察院以冀馆检刑诉(2012)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武某午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12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馆陶县人民检察院指派副检察长闫一信、检察员关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武某午及其辩护人么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馆陶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5月5日7时许,被告人武某午因家庭琐事和感情问题到馆陶县筑先路康馨嘉苑小区找武某甲(武某午的姑姑)。因武某甲没有给其开门,被告人武某午心生怒气,窜至该小区七号和东三号住宅楼楼顶上,用砖头和水泥块先后向楼下的通道、筑先路上投掷发泄,致使该小区居民和过路行人无法正常通行,并将楼顶的太阳能热水器和小区门口的变压器砸坏。13时许,被告人武某午被馆陶县公安局干警及消防人员制服。经鉴定被告人武某午砸坏物品共计价值人民币57496元。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笔录及鉴定意见等,据此认定被告人武某午的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判处。被告人武某午对在馆陶县康馨嘉苑小区七号和东三号楼顶上砸坏太阳能,并向楼下和筑先路段投掷砖头和水泥块,将停放的车辆和变压器砸坏的事实予以供认。其辩护人主要提出,被告人武某午的行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告人武某午无前科,对部分被害人损失给予了赔偿,建议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2012年5月5日7时许,被告人武某午因家庭琐事和感情问题,携带匕首前往馆陶县城其姑母居住的筑先路康馨嘉苑小区,被告人武某午的姑母武某甲未给其开门,被告人武某午心生不满,窜至该小区七号和东三号住宅楼楼顶上,用砖头将安放在楼顶上的十八台太阳能热水器砸坏,并向住宅楼下通道以及县城筑先路上投掷砖头和水泥块发泄其不满情绪,投掷的砖头和水泥块将在路边停放的七部车辆砸坏。馆陶县公安局及消防大队接到报警后,在小区拉设隔离带,并在通道处安排人员,以防住户被砸伤。当日13时许,被告人武某午被馆陶县公安局干警及消防人员制服。经鉴定被告人武某午砸坏物品共计价值人民币57496元。案发后,被告人武某午对要求赔偿损失的被害人给予了经济赔偿,得到了被害人谅解。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被害人王某甲证明,2012年5月5日上午8点多,听到楼顶上有人砸东西,还从楼顶上往下扔砖头和水泥块,外甥女周某放在小区的雪佛兰乐驰车顶被砸了一个洞,车前挡风玻璃被砸坏,在楼顶安放的皇明太阳能也被砸坏。2、被害人王某乙、杲某、王某丙、王某丁、么某乙、崔某乙证明2012年5月5日上午,有人在康馨嘉苑小区楼顶上砸太阳能,往下扔砖头和水泥块,并将六名被害人的车辆不同程度砸坏。3、被害人刘某甲证明,2012年5月5日上午8点多,其听见康馨嘉苑小区很乱,在小区门口看见有人在楼顶上往下扔砖头,砖头把停放在小区楼下的好几辆车砸坏,那人还把楼顶安放的很多太阳能砸坏了。砸东西的人被制服后,到楼顶上发现自己家的旺普牌太阳能24根水管全部被砸坏。4、被害人张某乙、侯某、李某乙、殷某、焦某、刘某乙、王某戊、赵某乙、古某、王某己、张某丙、张某丁、武某巳、张某戊、吴某、刘某丙均证明,2012年5月5日上午,有人在康馨嘉苑小区住宅楼楼顶上往下扔砖头和水泥块,把小区和筑先路上停放的车辆砸坏,上述被害人在楼顶安放的太阳能被砸坏。5、被告人武某午供述,2012年5月5日上午七点多钟,其骑着摩托车带着一把刀子,到馆陶县城康馨嘉苑小区找姑姑武某甲,武某甲不给开门,觉着很生气一直敲门、踹门,然后上了楼顶,找到两块红砖从楼顶上往下扔,听到有人打电话报警,还看见楼下有警车。柴堡派出所一个姓李的警察上到楼顶上,其手里拿着一块红砖准备砸,那警察就下去了。然后把红砖从警察下楼的地方扔下去了,把楼下的一个椅子砸坏。过了一会儿,从楼上见消防车也到康馨嘉苑小区,消防队的人和警察劝解,其觉得很生气,就在楼上找砖砸警车,还用砖和水泥块之类的东西把楼顶上的太阳能热水器都砸坏,把楼顶西边的一个太阳能热水器推到楼底下。后来又拿着砖头和水泥块砸筑先路边的车和变压器,不知道具体砸了几辆车。一直到中午,警察和消防队到楼顶把其带到了公安局。砸东西的原因一是心里怪武某甲不帮忙介绍中医院的女护士和其谈对象,另一个原因是去年家里承包土地的事,一直没有执行,心里生气、窝火。6、证人崔某甲证明,其是馆陶县康馨嘉苑小区物业公司经理。2012年5月5日上午8点左右,小区门岗打电话说小区出事了。其开车赶到小区门口,把车停在了筑先路边。门岗说有个男的在七号楼楼顶上,一直从楼顶上往下扔砖头和水泥块,把停放在六号楼和七号楼之间的好几辆车砸坏了。公安和消防队人员冒着被砸伤的危险,在七号楼周围拉上了隔离带,并在其他楼前的通道处安排人员不让居民靠近。到10点多的时候,听见外面警车用话筒喊话让停在筑先路路边的车辆赶紧挪车,还没有走到大门口,就听见从楼顶上往外面路上扔砖和水泥块的声音,看见自己车辆的车顶、前机盖、前挡风玻璃及天窗都被砖头、水泥块砸了。在大门口南侧的变压器及在变压器附近停放的面包车也被砸了。砸东西的是一个年轻人。此情节有证人陈某某(康馨嘉苑小区门卫)证言内容相互印证。7、证人武某甲证明,武某午是其侄子。2012年5月5日7点左右,哥哥武某乙打电话说武某午拿着刀子出去了。正打电话时听到武某午敲门,没敢开门。武某午一直敲门、踹门,便打电话报了警。公安局的人来后没找到武某午,说可能是上了楼顶,一会听到楼顶上有砸东西的声音,就一直没敢出去。8、证人包某证明,其是馆陶县公安局消防大队中队长。2012年5月5日,接到报警说是有人要跳楼,带领消防战士赶到了康馨嘉苑小区。看见南边的楼上有个男的在楼顶上站着,但是没跳楼,那个人用楼顶上的石灰板和砖块砸停在楼下的警车和汽车。消防人员封锁现场后,那人又把楼上的太阳能往下推,公安和消防人员做了很久的思想工作,那个人情绪还是很激动,不听劝阻,并且从西边楼顶上跳到东边楼顶上,用石灰板和砖块砸停在马路上的汽车和变压器,一直僵持到下午一点来钟,消防队和公安干警才把那个人带到公安局,并在那人身上搜出一把刀子。此情节有证人何某某(馆陶县公安局消防大队队员)证言内容相互印证。9、证人常某证明,其在康馨嘉苑小区对面经营一家鲜花超市。2012年5月5日上午8点钟左右,看见在小区里面的七号楼顶上有个男的往下扔砖头,后来那个男的又跑到七号楼东边的楼顶上了,还是往下扔砖头和楼顶上的隔热板,在小区门口停放的几辆车被砸坏,还把门口的变压器砸了,筑先路上的路人都不敢通行。因为害怕那人投砖头投到门市,就关了门。此情节有在康馨嘉苑小区路西经营超市证人罗某、在康馨嘉苑小区对面经营布艺门市的郭某甲以及在筑先路经营电器门市的郭某乙证言内容相互印证。10、证人武某乙证明,2012年5月5日早晨6点多钟,儿子武某午问家里承包土地纠纷怎么样了,没说几句武某午就把桌子上的四五个水杯给摔了,其赶紧从家中出来,给柴堡派出所的李警官打电话说了这个情况。回家后妻子说武某午拿着刀子跑出去了,其赶紧打电话告诉妹妹武某甲,武某甲说洪周去了康馨嘉苑小区。其就急忙赶到馆陶县城。洪周平时正常,和一般人一样,但是受到刺激或者不如意的话,就乱摔东西,乱打骂人。2010年,洪周看上中医院的一个女护士,想和人家搞对象,人家不愿意。后来因为家里承包地的事情打着官司,还和武文学家打了架,武某午的精神上受到了刺激,精神越来越不正常。11、证人武某丙证明,武某午平时在村里不好吭声,说话不靠边,属于老实人,脑子有点不太正常,没有其他异常表现。此情节有证人武某甲、武某乙、武某己及武某丙、武某丁、李某某等证言内容相互印证。12、证人马某证明,武某午来看过病,病症为失眠、烦燥,当时意识清楚,但是说话没有条理性,前言不搭后语。13、证人赵某甲证明,武某午来看过病,说头痛、头晕,睡不着觉。其不是这一方面的专业医生,不敢确诊是否有精神类疾病。14、证人杨某证明,武某午来该诊所看过病,症状为失眠、健忘、四肢无力。经过中医诊断属于心肾不交,脾虚,神经衰弱。15、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平面示意图在卷。并附有照片48张。16、河北省精神疾病司法鉴定中心及河北省保定精神疾病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各一份在卷。鉴定意见均为被告人武某午案发时未见精神病征,具备完全刑事责任能力。17、馆陶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证报告书。证明被告人武某午在馆陶县康馨嘉苑小区砸坏的汽车、太阳能等物品,合计人民币57496元。附有资产价格认证明细表。18、馆陶县公安局扣押被告人武某午携带的木把匕首清单。附有照片1张。19、被告人武某午户籍及抓获证明。20、被告人武某午辩护人提交了谭庄东区卫生所、塔头村卫生所、柴堡西村卫生所、陶山市场卫生所及证人李某某、武某壬、张某甲、武某癸、武某子、武某丑、武某寅、武某丁、武某丙、武某乙、武某卯、武某辰书面证明,证明内容为武某午精神不正常。提交了馆陶县中医院住院病历、自动离院证明书及诊断证明,证明内容为武某午2012年4月被打伤曾住院,后自行出院。附有武某午伤情照片1张。本院认为,被告人武某午因生活琐事以及感情问题而产生不满心理,用砖块等物品故意砸坏其姑母所居住馆陶县康馨嘉苑小区住宅楼顶上安放的多台太阳能,并用砖块和水泥块砸坏在住宅区和筑先路段停放的车辆及康馨嘉苑小区门口架设的一台变压器,被告人武某午主观上具有毁坏公私财物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毁坏公私财物的行为,并造成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57496元,其行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之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指控,经查,被告人武某午在在其姑母居住小区的楼顶上砸坏太阳能,采用向下投掷砖头和水泥块的方法,砸坏停放的车辆及变压器,实施了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的行为,且报警后公安机关及消防人员已及时采取措施,被告人的行为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性”并不相当,被告人的行为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公诉机关指控其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不能成立。庭审中被告人武某午主动认罪、悔罪,赔偿了部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建议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考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武某午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缓刑考验期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吴桂生审判员 高俊玲审判员 刘风青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王盼盼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七条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人民法院应当结合被告人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的情况认定其悔罪表现,并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