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绍民初字第2193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4-03-10
案件名称
浙XX燕服饰有限公司与李四平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XX燕服饰有限公司,李四平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民初字第2193号原告:浙XX燕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孔祥华。委托代理人:施国清、陆群。被告:李四平。本院在审理原告浙XX燕服饰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四平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当事人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于2013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四平的起诉。经本院审查,原告的撤诉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XX燕服饰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李四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浙XX燕服饰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傅国兰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钱 芸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