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芜中民二初字第00247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芜湖市兴发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与浙江省长城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芜湖市兴发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浙江省长城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芜中民二初字第00247号原告:芜湖市兴发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凤武。委托代理人:刘世平。被告:浙江省长城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沈康明。本院在审理原告芜湖市兴发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省长城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芜湖市兴发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于2013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浙江省长城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财产在价值365万元范围内进行保全,并已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芜湖市兴发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依法对被告浙江省长城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财产在价值365万元范围内予以保全。二、以上财产保全可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进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杨 洋代理审判员  徐胡龙代理审判员  邓 侠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季学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