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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芷民一初字第238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吴某某与龚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芷江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龚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芷民一初字第238号原告吴某某,男。委托代理人左爱国,系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龚某某,女。原告吴某某与被告龚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3年6月1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吴某某于2013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吴某某以原、被告协议离婚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依法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吴某某承担。审判员  张敬华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石小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