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建高民初字第0259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游立培诉游玉明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游立培,游玉明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建高民初字第0259号原告游立培,农民。被告游玉明,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游立培诉被告游玉明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游立培于2013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游立培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游立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游立培负担。审判员 罗海峰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张良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