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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平商初字第1616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彭伟萍与栾圻瑞、姜飞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伟萍,栾圻瑞,姜飞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平商初字第1616号原告彭伟萍,城镇居民。被告栾圻瑞,农民。被告姜飞龙,干部。本院在审理原告彭伟萍与被告姜龙飞、被告栾圻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伟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75元,减半收取787.5元,保全费720元,邮寄费60元,共计1567.5元,由原告彭伟萍负担。审判员  邱恩元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刘海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