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河民初字第1044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9-12-21
案件名称
河间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田付周、刘西普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河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河间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田付周;刘西普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河民初字第1044号原告河间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李丙强,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张鹤伦,信用联社职员。被告田付周,男,1960年8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间市。被告刘西普,男,1971年4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间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河间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田付周、刘西普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间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3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间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诉讼费206.5元,由原告河间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 判 长 杨中随代理审判员 段文杰人民陪审员 王洪政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刘林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