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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东商初字第0297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东台市支行与丁建军、周丽红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东台市支行,丁建军,周丽红,盛龙安,周莉霞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商初字第0297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东台市支行,住所地东台市金海东路35号。负责人刘晨,行长。被告丁建军,居民。被告周丽红,居民。被告盛龙安,居民。被告周莉霞,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江苏省盐城市东台市支行与被告丁建军、周丽红、盛龙安、周莉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江苏省盐城市东台市支行于2013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从程序上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江苏省盐城市东台市支行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江苏省盐城市东台市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江苏省盐城市东台市支行负担。审  判  长 于 俊审  判  员 祝 菁人民 陪 审员 程维芸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书记员(代) 常丽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