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慈商初字第1199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6-04-23
案件名称
鲍青峰与阮成威、潘世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鲍青峰,阮成威,潘世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慈商初字第1199号原告:鲍青峰,农民。委托代理人:杨晓东,慈溪市中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马华军,慈溪市中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阮成威,农民。被告:潘世杰,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鲍青峰诉被告阮成威、潘世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鲍青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鲍青峰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180元,减半收取计59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70元,合计诉讼费1160元,由原告鲍青峰负担,交纳本院。审 判 长 卢静芬人民陪审员 张永立代理审判员 杨 芸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代书 记员 陆潇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