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山执字第00508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8-09-08
案件名称
张玉彬与朱劲松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玉彬,朱劲松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山执字第00508号申请执行人张玉彬被执行人朱劲松本院于2011年3月10日作出(2011)山执字第307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朱劲松所有的位于焦作市山阳区东二环路倚新苑小区3号楼1单元12号(房产证号:山字第06301011**号)房产及过户手续,现因本案已执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朱劲松所有的位于焦作市山阳区东二环路倚新苑小区3号楼1单元12号(房产证号:山字第06301011**号)房产及过户手续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郭在英执行员 赵 涛执行员 沈跃峰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苏志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