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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山执字第00508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8-09-08

案件名称

张玉彬与朱劲松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玉彬,朱劲松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山执字第00508号申请执行人张玉彬被执行人朱劲松本院于2011年3月10日作出(2011)山执字第307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朱劲松所有的位于焦作市山阳区东二环路倚新苑小区3号楼1单元12号(房产证号:山字第06301011**号)房产及过户手续,现因本案已执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朱劲松所有的位于焦作市山阳区东二环路倚新苑小区3号楼1单元12号(房产证号:山字第06301011**号)房产及过户手续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郭在英执行员  赵 涛执行员  沈跃峰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苏志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