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碑民二初字第00999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郑某某与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某,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碑民二初字第00999号原告:郑某某,女,1982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无业。被告:于某某,男,1974年5月7日出生,汉族,西安市碑林区黎明泡馍馆下岗工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某与被告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某某于2013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郑某某负担150元。审判员 刘炜曦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王 珍 来自